10月11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5年10月11日) ,共297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241家,赴美上市52家(贵之言 秘转公开)、赴台上市4家。
9月30日至10月11日期间,新增28家企业备案,分别是:中微半导体、大洋电机、万辰生物、可胜技术、格林美、万兴科技、山金国际、天赐高新材料、东方科脉、爱科百发、佳都科技、极飞科技、双林股份、红石物联网、微医控股、福兴、宝盖新材料、若羽臣科技、融泰药业、FJD(丰疆管理)、TOP TOY International(那是家大潮玩)、优艾智合机器人、望圆智能科技、晶晨半导体、星宸科技、和林微纳、英派药业、微亿智造科技。其中,红石物联网、福兴为赴美上市备案,其余为赴港上市备案。
证监会还对10家企业出具了补充材料要求,如下:
1、星源材质(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备案报告仅说明你公司及其境内主要子公司业务范围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请完整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领域。
二、法律意见书仅核查说明你公司及境内主要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上市禁止性情形,请完整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上市禁止性情形。
2、卓优智美(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变动。
(1)2021年12月,你公司唯一股东卓优传媒将所持股份全部无偿转让给包括你公司现有第一大股东星嘉华教育在内的3名股东。请结合上述转让双方的股权结构说明无偿转让的原因,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如存在,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股份代持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2)请你公司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关于控股股东的要求,说明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和历史沿革;
(3)请说明你公司5家控股子公司股权代持还原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办理进展。
二、关于业务经营。请对照校外培训相关管理规定,说明你公司及子公司在业务资质、培训内容、从业人员、收费与资金管理、办学场所等重要方面的合规性。此外,请说明法律意见书中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的具体标准及合理性,并进一步说明你公司、你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你公司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纠纷及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三、请说明最近三年你公司向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无息借款的金额及原因,并说明是否实质构成关联方占用你公司培训收费资金,是否违反校外培训有关管理规定。
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1)请说明你公司股份拆细的具体计划安排,是否影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
(2)请说明在全额行使发售量调整权后,本次发行H股股份数量与占比,以及预计募集资金规模。
3、安得智联(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备案材料对控股股东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及认定标准,并就控股股东的认定情况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提交备案申请前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原因、入股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三、关于股权激励,请说明离职员工财产份额退出事宜相关手续办理进展,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请说明天津安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及工商变更登记进展,注销相关资质是否对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后续正常业务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
五、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涉及5G通信技术服务、成品油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并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
六、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4、立讯精密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控股股东立讯有限持有你公司股份被部分质押的具体情况,及其对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控制权和正常业务开展的影响,是否构成《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二、你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拟用于扩大生产能力并升级现有生产基地,请补充说明具体项目情况以及项目所在的国别或地区。
三、请就你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收购Leoni AG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闻泰科技部分子公司股权及资产的进展情况。
五、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境内所有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包含经营范围等信息;
(2)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出口、增值电信业务、电子烟、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生产、电子烟、雾化物及电子烟用烟碱出口等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六、请你公司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充说明你公司及所有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5、军信股份(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要求。
二、请你公司
(1)明确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后的发行规模及比例;
(2)补充说明境外募投项目详细情况及履行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三、请你公司严格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四、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
(1)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你公司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目前仅核查说明重要子公司及分公司情况;
(2)对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税务合规情况、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合规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6、山推股份(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包含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集成电路制造等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是否涉及外资限制或禁止准入领域。
二、请你公司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充说明你公司及境内附属企业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7、亦诺微(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发行人历次发行股份及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公允合理,并就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
(1)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2号》)说明TEAM FABULOUS LIMITED上层信托的基本情况,以及HHIMV Holdings Limited上层境外私募基金中是否存在境内投资人;
(2)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对深圳勤智、Huagai Healthcare YNV Limited上层境外公司进行穿透核查;
(3)请核对Apricot Biomova Limited、Huagai Healthcare YNV Limited的穿透情况是否完整、序号索引是否有误;
(4)持股5%以上股东的境内机构股东是否履行对外投资等境内监管程序。
三、请说明GRACE GUOYING ZHOU 享有的董事会成员任免权和董事会超额表决权上市前后是否有变化,是否影响控制权认定。
四、请说明:
(1)深圳亦诺微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对价是否公允合理;
(2)苏州亦诺微、深圳亦诺微、亦及之洲是否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规定的报告义务;
(3)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在税务、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规期间长短不一的原因及合理性;
(4)请就境内运营实体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
五、请说明:
(1)Huan Zhu 通过 ZHU HOLDINGS I LLC持有激励股份,而另外15名激励对象通过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请说明股权激励安排存在上述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请按照《监管指引第2号》说明外部顾问参与股权激励的情况;
(3)请说明国有股东办理国有股标识进展情况。
六、请结合发行人及境内运营实体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说明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限制或禁止领域,并提供明确依据。
七、请说明:
(1)备案报告关于发行人注册成立时间相关表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
(2)备案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关于是否存在发行人单一最大股东集团、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相关表述前后不一致的原因。
8、鸿基创能(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人历史沿革:
(1)请说明鸿基创能有限设立时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情况;
(2)请说明2018年4月第一次股权转让、2018年5月第二次股权转让、2020年9月第三次股权转让、2021年6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定价依据及其合理性;
(3)请就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发行人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请说明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经营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三、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9、速相(开曼)(秘交转公开)(赴美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股权控制架构设立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和返程投资涉及的各相关主体履行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纳税申报等监管程序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发行人普通股与优先股的异同,是否存在特殊权利安排及对公司经营及控制权的影响。
二、请说明:
(1)确定境内主要运营实体的标准依据;
(2)境内运营实体存在注册资本未缴足的情况,请补充说明原因及合规性;
(3)结合特许经营合同,进一步说明特许经营的经营模式及合规情况;
(4)你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情况,收集和存储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情形,以及上市前后保护个人信息和保障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三、请说明本次发行股数及募集资金量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并补充说明同类公司在国内外市场的估值水平、路演和簿记情况。
10、普祥健康(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搭建离岸架构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
(1)你公司于2021年4月收购取得境内运营实体普祥投资的全部股权,请说明上述股权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手段、支付期限、定价的公允性,以及上述股权转让环节相关转让方纳税申报义务履行情况,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2020年7月,股东养源投资将所持你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一点投资,后于2021年3月,一点投资又将所持你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养源投资;请说明你公司股权短期内在两名股东之间相互转让的原因;
(3)针对你公司主要境内运营实体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合规性,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为“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国法律的规定”,请就上述合规性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股东信息及入股情况。
(1)天乾投资持有你公司8.44%的股权,目前仅说明天乾投资为阎衡秋的全资持股平台,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的规定说明阎衡秋的具体信息,并说明其从业经历信息;
(2)请说明你公司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期间的增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
三、请说明你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伟斌及其所控制的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大额逾期债务或纠纷、重大诉讼或被为失信主体的情况,如是,是否构成你公司本次境外上市的实质性障碍,是否导致你公司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上市禁止性情形。此外,法律意见书仅核查说明你公司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不存在《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境外上市禁止性情形,请完整说明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四、法律意见书仅核查说明你公司现有股东不存在股权代持,请说明你公司历史沿革中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五、请列表说明你公司自有、托管、投资医疗机构的名称、性质(例如综合医院、门诊部等)、自有医疗机构的股权结构(含协议控制的权益比例)、托管医疗机构的管理主体、投资医疗机构的投资比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信息、是否为中医院、是否为盈利性机构,并请结合上述自有医疗机构除你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信息说明你公司自有医疗机构是否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规定及依据。此外,请完整说明你公司境内运营实体的业务经营涉及外商投资准入情况。
六、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涉及开发、运营网站、小程序、APP、公众号等产品,是否涉及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说明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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