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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4年12月5日) :新增9家公司备案、2家完成备案、1家补充材料要求

2024-12
09
来源:绿专资本 发布时间:2024-12-09 14:00:00 浏览量:522次

  12月6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4年12月5日),共133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101家,赴美上市28家(山屿海/习安实业秘交转公开),赴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1家(其中,佳鑫国际拟同时港交所和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上市备案)、赴台上市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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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新增9家公司备案,分别是:盛威科技、优乐赛、活力集团、翰思艾泰、宜明昂科、泽辉生物、粤源建设、友宝在线、匯智控股,均为赴港上市,其中友宝在线为全流通备案。

  完成备案企业

  同日,证监会对布鲁可集团、汇舸环保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予以确认,2家均为拟赴港上市企业。至此,共110家赴港上市企业完成备案。

  1、布鲁可集团

  拟发行不超过72,394,5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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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7日,布鲁可集团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香港主板上市。

  布鲁可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拼搭角色类玩具公司,从事拼搭角色类玩具的设计、研发和销售。该公司目前IP授权包括“奥特曼”“变形金刚”“火影忍者”“名侦探柯南等”。

  财务方面,2021至2023年,布鲁可集团营收分别为3.30亿元、3.26亿元、8.77亿元,相应的净亏损分别为-5.07亿元、-4.23亿元、-2.07亿元。

  2、汇舸环保

  拟发行不超过11,500,0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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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1日,汇舸科技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拟香港主板上市。

  汇舸环保是一家全球领先的船舶ESG解决方案提供商,主要提供船舶脱硫解决方案、船舶节能减碳解决方案、船舶清洁能源供应解决方案及全球海事服务。今年2月27日,该公司在新三板挂牌。

  财务方面,2021至2023年及截至2024年4月30日,汇舸环保营收分别约为1.41亿元、2.67亿元、5.10亿元及2.47亿元,相应的净利润分别为1277万元、3678万元、1.21亿元、6652万元。

  需补充材料企业

  证监会还对1家企业出具了补充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山屿海(秘交转公开)(赴美上市)

  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补充说明,请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架构搭建及返程并购的合规性,请说明:

  (1)2024年Von Krone Limited、浙江习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习安”)收购杭州习安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杭州习安”)的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支付期限、税费缴纳情况,上述股权收购过程是否符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浙江习安、杭州习安、浙江山屿海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山屿海”)是否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3)熊雄、石榕榕分别持有上海山屿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屿海集团“)90%、10%的股份,山屿海集团将杭州习安80%的股权转让给浙江习安后,石榕榕并未在发行人层面持股,请说明上述安排的具体原因、是否履行发行人及相应境内运营实体的内部决策程序;

  (4)境外搭建离岸架构和返程投资涉及的外汇登记、境外投资、外商投资、税费缴纳等监管程序方面合法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二、关于实际控制人情况,熊雄与熊林蔓为父女关系,分别间接持有发行人85%、15%的股权,且双方确认在行使股东权利和董事权利时将协商一致,无法达成一致时以持股份数最多一方的意见为准,请说明仅认定熊雄为实际控制人、而未认定熊林蔓为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依据。

  三、关于主营业务情况,请说明:

  (1)住宿服务、保健品销售、套餐旅游等各业务条线的客户来源,各业务条线的客户是否存在较高的重合度,住宿服务、保健品销售是否主要依托套餐旅游开展;

  (2)报告期内你公司是否存在强迫交易、制售假劣药品、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境内运营实体情况,请说明:

  (1)浙江习安、浙江山屿海的经营范围涉及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请说明是否实际从事相关业务,是否取得相应资质许可;

  (2)杭州习安持有 ICP证,请说明涉及的具体业务类型;

  (3)本次提交备案材料的境内运营实体为浙江习安,但你公司绝大部分业务由杭州习安经营,如无充分依据,请变更本次备案的境内运营实体;

  (4)根据公开信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9日开庭审理了一起以杭州习安等为被告的诉讼案件,请说明法律意见书所载“杭州习安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5)主要境内运营实体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均合法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五、关于数据合规情况,请说明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等产品情况,上述产品的运营主体,收集和存储用户信息类型、规模、来源、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情形,以及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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