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月 29 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共 246 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 194 家,赴美上市 48 家、赴台上市 4 家。
上周,新增 9 家企业备案,分别是:一脉阳光、宝济药业、星环信息科技、立讯精密、信华信技术、国星宇航、先导智能、卧龙电气、均胜电子,均为赴港上市备案。其中第 1 家为全流通备案。
完成备案企业
同日,证监会对轩竹生物、同仁堂医养、长风药业、明略科技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发行予以确认,4 家均为赴港上市备案。
1、轩竹生物
拟发行不超过77,433,50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6 月 13 日,轩竹生物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申请香港主板上市。该公司此前曾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向港交所递交过上市申请。
轩竹生物是一家生物医药公司,主要开发及商业化针对消化系统疾病、肿瘤及非酒精性脂肪性肝炎(NASH)等疾病的药品。该公司拥有 2 项获批产品,2 个药物项目处于 NDA 注册阶段,4 个药物项目处于I期临床试验阶段,5 个已获 IND 批准。
财务方面,2023 至 2024 年,及 2025 年一季度,轩竹生物营收分别为 2.9 万元、3009 万元、256 万元,相应的净亏损分别为 3 亿元、5.6 亿、0.7 亿元。
2、同仁堂医养
拟发行不超过 136,930,500 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6 月 30 日,同仁堂医养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申请香港主板上市。该公司此前曾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向港交所递交过上市申请。
同仁堂医养是一家中医医疗集团,通过自有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目前该公司拥有 12 家线下自有医疗机构,包括七家医院、三家门诊部及两家诊所。
财务方面,2022 至 2024 年,同仁堂医养营收分别为 9.11 亿元、11.53 亿元、11.75 亿元,相应的净利润分别为 -923 万元、4263 万元、4620 万元。
3、长风药业
拟发行不超过 142,132,481 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6 月 11 日,长风药业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申请香港主板上市。该公司曾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向港交所递交过上市申请。
长风药业专注于治疗呼吸系统疾病,已开发出覆盖广泛患者、医学专科及治疗领域的产品组合,包括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和过敏性鼻炎。
财务方面,2022 至 2024 年,长风药业营收分别为 3.49 亿元、5.56 亿元、 6.08 亿元,相应的净利润分别为 -4940 万元、3173 万元、2109 万元。
4、明略科技
拟发行不超过 8,301,800 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6 月 10 日,明略科技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申请香港主板上市。该公司曾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向港交所递交过上市申请。
明略科技是一家数据智能应用软件提供商,致力于通过大模型、行业特定知识和多模态数据,改变企业营销、营运战略设计和决策程序。
财务方面,2022 至 2024 年,明略科技营收分别为 12.7 亿元、14.6 亿元、 13.8 亿元,相应的净利润分别为 16.4 亿元、3.2 亿元、795 万元。
需要补充材料企业
证监会还对 10 家企业出具了补充材料要求,如下:
1、禾赛科技(已出具备案通知书)(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关于股权架构:
(1)设立重庆禾赛及禾赛智能所涉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等程序履行情况;
(2)禾赛香港收购禾赛科技所涉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对价、定价依据、对价支付、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纳税情况;
(3)李一帆等通过境外平台持股的境内自然人所涉外汇登记程序履行情况,以及境内企业股东境外投资程序履行情况;
(4)列表说明2021年6月股权转让的原因、对价、定价依据以及相关转让方所得税纳税情况。
2、碧水源(赴美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你公司境内运营实体与上市公司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是否存在未处理的相关历史问题,本次发行上市是否损害有关主体利益、相关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你公司结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对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等涉及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领域的相关情况进一步自查。
3、随手播(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孔晓明、吴树镔外汇登记程序履行情况。
(2)设立广东随手播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所涉外商投资、外汇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3)随手播数字收购广州随手播、发行人收购创造力公司对价、定价依据、对价支付及所得税纳税情况,以及符合外商投资、税收等规定的结论性意见。
(4)2020年孔慧明、大为科技代持股份的原因及合规性,代持还原所得税纳税情况。
二、请说明:
(1)与广州大为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向广东大为科技有限公司垫资原因及合理性。
(2)与广州大为文化、广东大为科技在人员、业务、资产、财务等方面独立性情况。
三、请说明收集和存储个人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的情形,以及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四、请说明广州随手播分红内部决策以及税费缴纳情况,结合负债、现金流等情况说明实施分红的合理性,以及在分红情况下本次上市融资的必要性。
4、四维智联(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子公司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等业务开展情况,是否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要求。同时,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领域。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入股价格的合理性,该等入股价格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并就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包括具体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五、请结合股权结构、近三年《公司章程》关于董事提名、决策机制等有关条款,以及董事会构成、各股东实际提名情况、独立董事提名方式等,补充说明你公司控制权是否存在变化以及认定依据。
5、长光辰芯(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结构:
(1)请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
(2)请就已实施的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和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你公司股东珠海云辰的穿透情况。
三、请说明你公司前期提交A股上市申请的具体情况及撤回原因,是否计划继续推进A股上市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全流通”:
(1)请列表说明在未行使超额配售权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下,“全流通”前后股权结构对比情况;
(2)请说明国有股东奥普光电参与本次“全流通”的国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并提供对应国资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依据;
(3)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6、兆易创新(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你公司前身兆易有限的设立情况及设立以来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二、关于业务经营:
(1)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业务情况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就你公司及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目前仅核查说明主要子公司情况;
(2)你公司及境内部分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技术出口业务,请说明最近三年技术出口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合规性,是否存在技术跨境转移。
三、请你公司严格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说明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7、潍柴雷沃(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内包含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增值电信业务、测绘服务、导航终端制造、卫星导航多模增强应用服务系统集成、地理遥感信息服务、卫星技术综合应用系统集成等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相关业务及具体运营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是否涉及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领域,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后是否持续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要求。
(2)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道路机动车辆生产,是否涉及乘用车的生产,如涉及,请说明具体业务开展情况。
二、请按照《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结合你公司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潍柴动力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在同一市场范围内销售等,补充说明你公司与潍柴动力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三、请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8、锦江酒店(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二、请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有关规定,说明发行人股本中国有股份相关情况。
三、发行人及下属公司开发、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公众号等产品情况,收集和存储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是否存在向第三方提供信息、信息数据跨境流动的情形,以及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四、请说明:
(1)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取得烟草零售许可相关情况;
(2)发行人境内子公司增值电信业务不违反外资准入政策的明确依据;
(3)除上述外,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经营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五、请说明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规定,并提供明确依据。
9、视源股份(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二、关于发行人教育服务业务,请说明“希沃教学大模型”“希沃课堂智能反馈系统”“希沃AI备课”等AI产品是否完成相关大模型备案,是否涉及学科类培训,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三、请说明:
(1)发行人下属公司所涉增值电信业务、医疗服务符合外资准入相关政策规定的明确依据;
(2)除上述外,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经营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10、青岛国恩(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发行人前身国恩有限设立以来股本和股东变化情况。
二、请结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偿债能力等情况,补充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前后,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情况是否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是否导致发行人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关于业务经营:
(1)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发行人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目前仅核查说明重要子公司及分公司情况;
(2)请说明发行人及子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的具体情况,是否已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
(3)请说明发行人子公司东宝生物所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具体内容、外资持股比例上限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持续符合外资准入政策规定的具体依据。
四、关于规范运作:
(1)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对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税务合规情况、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的合规情况、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请说明已建、在建及此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提供相关依据。
五、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
(1)请说明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后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与占比;
(2)请列表说明在未行使超额配售权和全额行使超额配售权下,本次发行前后股权结构对比情况;
(3)请说明境内外募投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程序的办理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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